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管理办法

发布者:吴谦发布时间:2018-08-29浏览次数:1003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科研任务的圆满完成,提高科研水平,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更好地肩负起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的重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课题的申请

1、重要课题申请实行预审制。为提高对外申请科研课题的成功率,提高申请书填写质量,对外申请重大课题由学校科研开发处负责、重要课题由各系负责组织同行专家或同级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申请者事先需按下达项目的主管单位发布的指南和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草表,并在预审会上报告自己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目标和研究技术路线,预审专家对其科学性、先进水平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对申请书提出修改意见。对限项申请的项目要推荐出优秀项目上报,不限项申请的项目,对确实差距较大的申请,也要诚恳指出其差距和改进意见,希望申请者创造条件,待成熟后再上报。

2、对外申请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书,需符合有关填写的规定,各系的科研秘书,对申请书要进行审查,合格者方可报学校科研开发处。科研开发处将对申请表进行复查,形式审查不合格者退回各系,由此造成的申请机会的延误和损失由申请者自负。

3、对于限项申请项目,由学校有关领导或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上报,对于不限项申报的项目,经学校科研开发处复审合格上报。

  二、科研计划的制订、实施和管理

1、凡通过学校向外申请获准的科研课题均应在本校正式列题。以正式批准书面通知和申请书或合同书批准件为依据。当科研经费到校后,申请者应即时填报当年度研究计划表,由科研科编制实施计划,发放课题经费使用本,课题正式启动实施。

2、科研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责任制,课题负责人有权按计划任务书组织、协调课题组成员的分工,掌握经费使用,全权负责组织研究计划的实施。课题负责人每年年终1231日前应按规定即时向下达任务的主管单位和学校科研开发处同时提交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并提交新一年的年度研究计划表。逾期不报进展报告和新一年度研究计划表者,课题不列入新一年的科研实施计划中,并冻结研究经费的使用。

3、课题负责人应组织课题组进行学术交流,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参加会议的人要将会议有关情况和学术动态即时向课题和有关部门汇报。带回的会议资料要及时交校图书馆资料情报室。

4、因种种原因,课题研究计划实施期间课题负责人不能正常履行合同,需要换人时,需征得原下达任务的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校科研开发处,否则将由科研开发处视情况处理善后事宜,冻结科研经费,严重违约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

1、凡经学校向外申报并获批准的科研课题经费,均须汇入学校财务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承担课题的科研人员,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按计划和预算使用课题经费。科研课题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中所需的资料费、仪器费、差旅费、野外考察费、劳务费、论文印刷费、科技活动会议开支(论证会、评审会、学术会、鉴定会等)以及与科研课题直接有关的必需支出的经费等。

3、用科研经费购买微机或其它与科研直接有关的仪器设备,需在获准的课题申请书中有明确的采购经费预算,方可购买,也可用已经结题的课题结余经费购买微机为新研究课题改善计算条件。用科研经费购买所需仪器设备,必须有单独报告,经系、部、所主管科研的主任审定,报科研开发处核准后,交仪器科代购,也可由科技人员直接采购。所购仪器属国家财产,按学校有关规定,纳入仪器科统一登记管理。课题组只有使用权,需严格执行借用手续,防止国有资产不应有的损坏或流失。

4、课题经费由科研课题负责人掌握,合理使用。课题经费报销首先要有课题负责人签字,发票凭证上要注明课题编号。1500元以下者由各系、部、所主管科研的系主任审批后报销,1500元以上者,还需经科研开发处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购买固定资产经费的报销必须首先经仪器科登记验收入账,并在发票上签字后再办其它审批报销手续。

5、外来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要提交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决算,并在课题结题报告等有关文件中填报,待课题验收合格并通过上级有关主管单位对经费决算的批复后,课题结余经费方可按有关文件提取节余经费奖和转入新的课题使用。

6、科研开发处、财务处负责对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制止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情节严重者,报校予以必要处分或经济处罚。

  四、科研成果的管理

1、课题研究结束后,必须通过验收方可结题。首先,课题负责人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研究报告和技术报告或总结报告,并整理出完整的科技资料,填写有关表格,上报下达课题的主管单位或委托验收单位,申请组织验收。

2、科技成果的鉴定,由课题下达单位组织。

3、验收合格的课题,均应申报本校的科技成果,经评审合格后,

即作为全校科技成果登记。

  报送科技成果,应附送如下材料:

  ①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②鉴定证书或同行评审意见;

  ③研究试验报告或学术论文等技术材料。

4、凡列入校科研计划的科技成果及其资料、软件、技术关键等均属学校所有。各单位及课题组可以积极组织推广、转让,以便发挥效益。转让办法按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处理。

5、每项科技成果都必须按校档案室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备齐材料归档,经校档案室核定,开具证明后,交科研开发处办理登记手续。

6、科技成果申报科技奖励,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开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