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者:吴谦发布时间:2018-08-29浏览次数:2769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协同创新、联合攻关,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我校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在本校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校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单位和个人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本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研究成果。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同级及其以上奖励的,不再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九条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申报。各学学术委员会对本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按照限额择优推荐。

 科学技术处对)推荐的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定。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评选产生拟获奖项目并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公示期间,如单位或者人因奖励等级偏低而不愿受奖者,允许撤回其申报项目,以后如无新的进展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公示期结束后,由科学技术处将拟获奖项目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十获奖项目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由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

第十 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工作业绩、晋升职务、评定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或处分。

第十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发布之日起行,以前发布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科发〔20068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