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形成在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平台,为我校申报省部级科研机构打下基础,参照江苏省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发文成立的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校内科研机构。
第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任务是根据学校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内科技前沿,围绕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第四条 鼓励学院根据本院学科发展需要组建院级科研机构进行培育和建设,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申报校级科研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有相关学科支撑,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已作为院级科研机构建设2年以上。
第六条 已形成2-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研究领域,并处于省内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国家级研发项目。每个研究方向有一支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研究团队。
第七条 机构负责人应为所属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且没有在其他校级和省部级科研机构中任职。
第八条 已具备较好的前期科学研究基础。近三年来,至少有3个国家级项目和若干个省部级项目支撑,年均到账经费理工类不少于200万元、社科类不少于30万元,同时,取得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论著)、专利和获奖等科研成果。
第九条 已具备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设施和工作条件。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相对集中。
第十条拟申报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研究领域不与我校目前已建省部级科研机构和校级科研机构重复。
第十一条 申报校级科研机构须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申请表》,依托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社科处。
第三章 遴选与审批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每三年遴选一次,由科技处/社科处组织。
第十三条 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论证和筛选,并听取拟建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答辩,专家根据论证意见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步立项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 科技处/社科处对拟立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公示后正式公布校级科研机构名单。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校级科研机构考核、验收与评估等管理工作,学院具体负责日常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以所在学科为中心,以科研项目为纽带,下设课题组或研究室作为基本研究单元来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可设置正副两名负责人,由依托学院提名报科技处/社科处审批,依托学院聘任。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均按虚体运行,无行政级别和人员编制,所需科研设施、办公用房等由依托学院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自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机构负责人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年度建设目标和周期建设目标,经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社科处。校级科研机构周期建设目标一般须达到以下要求:
1、三年建设期内,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理工科类9项以上,文科类国家级2项、省部级5项以上;年均实到经费理工科类350万元以上,文科类50万元以上;
2、三年建设期内,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理工科类不少于2项,文科类三等奖不少于3项;年均新增申请专利理工科类不少于50项,新增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0项。
3、三年建设期内,人均发表论文理科类SCI一篇以上,工科类SCIE或EI期刊3篇以上,文科类CSSCI来源以上期刊3篇以上;除以上外,在本研究领域专业核心期刊上人均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二十条 学校对校级科研机构每年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经费使用与管理按下列要求执行:
1、建设经费按年度考核和周期验收结果分年度下拨;
2、建设经费使用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
3、建设经费按机构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三年建设期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经费使用决算;
4、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科研条件建设和科研活动费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劳务酬金。
第二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须报科技处/社科处审查批准,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依托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的可行性报告,报科技处/社科处审定。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验收制度,即一个建设周期内,前两年每年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接受年度考核,三年建设期满须接受周期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和周期验收由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依据《任务书》并结合实地考察进行,均以 “通过、未通过”评价,考核与验收结果校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
1、完成《任务书》年度建设目标,即年度考核通过,全额下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2、未完成《任务书》年度建设目标,即年度考核未通过,减半下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未通过,停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4、不参加年度考核者,直接撤销,并收回已下拨建设经费,全校通报。
第二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周期验收:
1、完成《任务书》三年建设目标,即周期验收通过,除继续全额下拨下一周期运行经费外,将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科研机构;
2、未完成《任务书》三年建设目标,即周期验收未通过,视情况给予撤销。
第二十七条 经年度考核或周期验收撤销的校级科研机构,须经依托学院整改才能参加下一轮校级科研机构申报。
第二十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如在建设期内获批为省部级科研机构,学校将终止下拨建设经费,但已下拨的经费仍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所(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内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科发[2008]10号社发[2008]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