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吴谦发布时间:2018-08-29浏览次数:969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研人才的培养和学科建设步伐,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我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特制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校科研基金项目面向全校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

二、校科研基金资助以下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和重大应用前景,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研究项目;属于前沿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项目;

2、对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博、硕士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起促进作用的研究项目;

3、经过1~2年的前期预研,可获得一定研究基础,能提高申请国内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竞争力和命中率的研究项目;

4、有利于促进学校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研究项目。

三、校科研基金的经费来源:校科研事业费及其它资助经费。

四、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⑴校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2月;

 ⑵申请者应是我校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对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申请的项目优先给以支持;

 ⑶申请者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素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风端正、工作勤奋,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有望在本学科领域产生一定的学术影响;

 ⑷申请校基金项目须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基金申请书》,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书的真实性、资助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由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申请的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送交科研开发处。

 ⑸校基金项目采取前项不清、后项不立的原则。已承担各级各类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在在研项目未完成时不得申请校基金项目。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以上(含两项)校基金项目;

 ⑹校基金项目采取个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同行专家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主管校长批准立项的择优资助原则。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和本人,也同时通知未获资助项目的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五、校科研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

1、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周内,必须按通知要求在课题负责人签字栏签字,连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后,由所在单位统一送交科研开发处,逾期不交者,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2、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实行校和所在单位分级管理。科研开发处负责宏观管理与目标控制,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协碉、实施、监督等过程管理;

3、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按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接受所在单位的检查和监督,所在单位亦应在时间和条件上给予保证和支持。

4、受资助者在研究计划执行中,课题负责人每年须填写课题研究年度进展报告表和下年度计划实施表,经所在单位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于每年12月底之前统一报送科研开发处一份,逾期不报者,课题不得列入下一年度学校计划课题内,并停止其使用课题经费。

5、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时,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开发处提交经所在单位审核的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不及时提交申请延期报告或无故拖延项目完成期限者,中止项目的执行,收回剩余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校科研基金项目。

6、因能力不及或非不可抗拒原因,项目负责人已无力继续完成课题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请求撤项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开发处审批,中止项目的执行,收回剩余的资助经费。

7、校科研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含出国)不能连续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所在单位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科研开发处备案;超过一年者,中止项目的执行,收回剩余的资助经费。

8、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如擅自修改批准后的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或在研究中弄虚作假,经费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即撤消资助,并追回经费。对以上行为的直接责任者,2年内不得申请校科研基金项目。

 六、校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校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它开支。开支范围如下:

 ⑴购置科研必须的图书资料;

 ⑵论文版面、印刷费;

 ⑶学术交流活动;

 ⑷申请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费;

 ⑸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消耗品等)

 ⑹经批准同意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和配件。

2、校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的经费不提取科研津贴、开题费和支付劳务酬金;

3、校科研基金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受资助者的后续研究之用,但结余经费的使用不超过1年。

 七、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1、所有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基金资助”字样,不标注者,验收时不予认可;

2、校科研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之内提交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项目负责人要对研究项目进行认真总结,写出课题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有关的技术报告、资料和论文等材料(一式1),送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后报送科研开发处;

3、科研开发处对提交的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材料组织验收,检查评估校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4、凡申请鉴定的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必须在鉴定前二个月报送有关材料(鉴定申请书、鉴定大纲、研究、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等),提交科研开发处预审。预审合格后,由科研开发处按有关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成果,不予受理;

5、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专利、实物等)属学校所有,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研究成果符合成果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成果奖励。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发布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开发处。